各部门、学院:
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工作,从即日起,学校各部门、学院与各级党政机关、国(境)内外院校及科研机构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群众组织等开展合作办学,合作建立附属学校、附属医院等事项,需报学校办公室同意后,方可实施。
学校办公室牵头正在起草对外合作交流相关管理办法,待发文后严格按文件执行。
特此通知,请互相转告。
党委、校长办公室
2018.12.29
中国·浙江 湖州市二环东路759号(313000) 浙ICP备10025412号
浙公网安备 33050202000195号 版权所有:党委宣传部